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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做法,仍然体现出行政赋权特征,尚未体现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私权信条和理念。 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时间顺序无法确定、双方提交证据各自言说、案件错综复杂或权利界定成本太高的情形。为此,可以将地域区隔作为第二层次的区别标识方式。地域反映...
    2024.12.02 0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