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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在后权益可能对在先权益造成损害时,在后权益首先负有区别标识的义务。例如,若A、B两家公司都以“麦香村”作为商标,但一方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表明自己对商标“麦香村”的使用早于另一方,则更早使用的这一方应当有权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使用“麦香村”,而另一方则负有在原先商标上...
    2024.12.02 0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