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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则原来保理合同即无效,该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就值得商榷。尽管该真实的债权转让在形式上满足了债权转让的所有内外要求,即保理申请人和保理商之间有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商通知了第三人债务人,甚至会如本案事实一般进行债权转让登记这一公示行为,但是该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是否是债...
    2025.05.27 16: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