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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退还设备预付款,此案争议标的应为被告应履行的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被告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此案合同标的为机械设备,被告为履行义务一方,故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B地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应当裁定被告乙公司对管辖权提...
2025.03.2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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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检服务惠企
“你公司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定金为30%,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这是近期滨湖区司法局下沉公共法律服务,邀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张旭光律师,为辖区内恒大产业园...
2021.11.09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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