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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如下两条认定标准: (一)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
    2021.05.29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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