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害,属于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故意,本案陈某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主观上系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陈某系具有正常识别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意识到其向居民小区内发射钢珠的危险性,能够致人伤亡或致物损坏,而其无...
2025.02.06 15:55:00
-
”行为就在其中。
南京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开斗气车的驾驶员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且他们在别车时,完全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属于无事生非,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认定,故以“寻衅滋事”定性该类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目前很多路怒行为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
2019.03.29 07: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