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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认定该误汇行为并非具有转移占有性质的交付行为。鉴于法院尚未提取、发放被冻结的存款,应认定误汇款项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款项尚未发生混同,仍属于特定化款项,即误汇款项必然完整地存在于被冻结账户内。 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此时,该误汇...
    2025.06.17 09:14:00
  2. 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俞某将其个人账户提供某商贸公司使用,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俞某与某商贸公司在此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应对某商贸公司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俞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俞某在签订案涉《车位转让协议》时,系某商贸...
    2025.06.10 14:52:00
  3. 司法人人格之立法目的应涵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情形,而名义股东不能控制公司的财务和公司运营,其个人财产与该公司财产不可能混同,故不承担责任。 观点三:实际控制人和名义股东应分别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举证不能的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
    2025.05.13 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