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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从行为人的角度,其必然是认为此行为能够逼迫被害人就范的。其次,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来看,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而做准备,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未遂,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相比于单纯的犯意...
    2025.06.05 16:48:00
  2.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仅是以放火的名义恐吓对方,不宜定为放火罪,系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放火罪,但尚未着手实施,属于犯罪预备;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放火罪,已着手实施但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吴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表象上吴...
    2025.04.24 10:30:00
  3. 利益据为己有,已经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利。 (三)取财关键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秘密窃取。 行为人更换业主房屋门锁的行为,是为取得租金的犯罪预备行为,在租赁关系成立后租客支付租金之时,业主的租金债权被侵犯,在此时行为人收受租金的行为才是盗窃的实行行为,租金债权存在被盗取的...
    2025.04.03 1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