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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优先保障公司的自主性。本案中,A公司债务行为发生时公司并无其他债权人,不存在新老股东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利益。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可见为了资本运行的效率和活力,在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灵活...
    2025.06.19 09: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