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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的负面评价与教训意图,符合寻衅滋事罪“以强凌弱”的典型动机。三人提出的“降手机”,本质是以暴力威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呈现“蛮不讲理”的强拿硬要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此外,李某某阻止王某某进一步殴打并对赵某某进行“洗脑”,表明其更倾向于通过心理压制...
    2025.08.28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