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2条,用时0.012秒
所有结果
标题
正文
 
时间不限
1天内
1周内
1个月内
 
按相关度排序
按时间排序
  1. 部分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其...
    2025.05.15 10:34:00
  2. 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由有权受理的机关、单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机关、单位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一般应当采用...
    2023.05.29 1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