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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责任。换言之,立法滞后和监管缺位,催生“买卖卵子”怪胎,这显然值得有关部门反思。我们既要禁止买卖卵子、精子及代孕行为,又要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固化在医疗伦理的范畴之内,严格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
    2017.04.28 11:36:29
  2. 术的诞生,势必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其监管层面的跟进和同步,而不仅是伦理上的指责和法律缺位的抱怨。我们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为,又应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然而,对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行为的管理,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卫计部...
    2017.02.04 10:05:37
  3. 项新技术的诞生,社会各界应关注对其监管的跟进和同步,而不仅是在伦理上的指责和对法律缺位的抱怨。我们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为,又应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然而,对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行为的规制,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卫计部门的诸多...
    2017.02.04 09: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