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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转移李某微信上的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在李某将...
2020.05.15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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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及其同事等人的面捡拾手机的客观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再审法院认定闫某某捡拾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拾得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最终,再审宣告闫某某无罪。
“套路贷”借壳还魂,
再审...
2021.12.16 0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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