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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原来保理合同即无效,该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就值得商榷。尽管该真实的债权转让在形式上满足了债权转让的所有内外要求,即保理申请人和保理商之间有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商通知了第三人债务人,甚至会如本案事实一般进行债权转让登记这一公示行为,但是该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是否是债...
2025.05.27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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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依托供应链、建立信用链、疏通融资链,共同构建产融合作新模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U+保理”业务根据联合保理商参与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向联合保理业务和反向联合保理业务,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融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南京广...
2020.01.10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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