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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下注销,并将案涉厂房交付给某管委会。2023年8月,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管委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评析】
对待给付判决是一种附特殊条件的判决,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有...
2025.01.17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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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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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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