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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协调后,最终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的“玫瑰兔”永生花公仔立体造型在线条设计、造型和外观上均具有独创性,并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
2024.08.23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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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如果通过虚拟美化手法表达了制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和判断,满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认定虚拟形象本身构成美术作品;如果虚拟形象具备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
2024.04.22 0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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