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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明其在先合法使用争议标识或经原告许可,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片、宣传册、网站等亦使用了原告商标及嵌入原告商标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
2024.11.13 1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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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义务,但其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牙博士”登记为其核心字号,并在对外经营中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且在其网站公然对外宣称系苏州牙博士的连锁机构,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苏州牙博士产生混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04.26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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