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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旨。法院判决被告王升杰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人民币51000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财政专户,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被告王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该项劳务执行由连云港...
    2016.01.07 14:47:00
  2. 15天。   6月11日晚上10:00,宿豫公安将被执行人钱某送至宿豫法院。 钱某的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石某医疗费损失7338元;驳回原告石某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干警的严词说教下,被执行人钱某愿意履行义务,并当晚用手...
    2017.06.14 09:15:00
  3. 附件一(2),其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据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的附件一(2)。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2014.09.28 13:47:00
  4. 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此外,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2016.07.11 10:21:00
  5. 2月4日作出(2018)苏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赔偿款项5482.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二、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6 09:10:00
  6. 放量2000吨,污染周边环境。   【裁判结果】   2016年4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
    2017.06.06 09:42:00
  7. 为,属于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遂依法据此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成都蔓伊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建国返还购物款4112元,并支付赔偿金12336元,合计1644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由...
    2018.03.13 14:52:00
  8. 承租人沟通时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六组村民再次到镇、县两级政府信访。   案件经沛县法院审理后,于今年6月作出判决: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用的六组的土地2.3亩返还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委会六组。判决生效后,六组群众选出村民代表,向该院申请执行。   承办...
    2018.11.20 11:30:00
  9.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遂判决徐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黄某2218.86元   【点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应加大对恶意生产者及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
    2019.03.14 10:41:00
  10.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翔压岁钱8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菲压岁钱8800元;驳回原告周某翔、周某菲其他诉...
    2023.01.18 1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