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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正志告诉记者,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的个人照片,侵权人谎称...
    2023.12.15 15:06:00
  2. 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
    2021.04.26 09:47:00
  3. 用的标识中完整嵌入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原告发现后诉至太仓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先合法使用争议标识或经原告许可,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片、宣传册、网站等亦使用了原告商标及嵌入原告商标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最终,法院认...
    2024.11.13 13:57:00
  4. 主张保护的对象构成作品且原告系著作权人;二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且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三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   本案中,甲对案涉视频享有著作权,乙发布的视频与案涉视频相比仅在文字水印、背景音乐方面有所区别,符合“接触+...
    2024.06.24 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