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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现金交付的假象;   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常见手法有,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
    2019.06.19 07:11:00
  2. 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钱时内心往往比较焦急,迫切希望尽快找回,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陈述,可信度较高。   综上,老韩所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
    2024.08.19 11:01:00
  3. 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虽然高某告的是顾某,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相关债权凭证。高某称,65000元款项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顾某妻子的。然而,这也仅是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高某对款项的借贷合意及交付方式均...
    2022.06.27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