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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某以自己的股票账号为章女士炒股,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应为行纪合同关系,并非合伙关系。据了解,所谓行纪合同关系,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作为行纪人,陈某对章女士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相关股票操作后...
    2017.09.22 07:45:00
  2. 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
    2024.03.28 11: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