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某以自己的股票账号为章女士炒股,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应为行纪合同关系,并非合伙关系。据了解,所谓行纪合同关系,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作为行纪人,陈某对章女士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相关股票操作后...
2017.09.22 07:45:00
-
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
2024.03.28 11:2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