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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自此,这起江苏首例非法经营易制毒药品案判决已生效。
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长贵借用南京苏耀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资质,先后从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988250瓶、价值人民币共计755万余元的“肖咳宁片”(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随后,赵...
2013.06.03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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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碳酸钙D3片(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缓冲液中溶出量。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2023.07.18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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