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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际提供场所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申言之,这里的“容留”应作以下理解:(1)提供场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场所的使用权,也可以未经许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权。(2)提供者对场所实际获得使用权即可,不必对场所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益。(3)提供场所者取得...
    2018.05.04 10:33:00
  2. 实际提供场所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申言之,这里的“容留”应作以下理解:(1)提供场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场所的使用权,也可以未经许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权。(2)提供者对场所实际获得使用权即可,不必对场所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益。(3)提供场所者取得...
    2018.05.04 10:33:00
  3. 实际提供场所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申言之,这里的“容留”应作以下理解:(1)提供场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场所的使用权,也可以未经许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权。(2)提供者对场所实际获得使用权即可,不必对场所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益。(3)提供场所者取得...
    2018.05.04 10:33:00
  4. 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关系,对其产生的容留行为必须谨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因共同出资租赁、购房后同居,并在其中一方独自或双方共同吸毒的,无论对待哪一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因为双方对房屋均有使用权,所以不宜成为容留主体。   (作者系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2017.08.24 10:31:00
  5. 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关系,对其产生的容留行为必须谨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因共同出资租赁、购房后同居,并在其中一方独自或双方共同吸毒的,无论对待哪一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因为双方对房屋均有使用权,所以不宜成为容留主体。   (作者系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2017.08.24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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