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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量刑建议。   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市南区法院完全采纳市南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作者:刘云鹤 于楷 颜丙健 ...
    2019.04.09 16: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