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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厦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厦门市财政局印发的《侦办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禁绝毒品,人人有责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请拨打110...
    2023.04.1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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