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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初审判决,判处陈苏峰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59万余元。史春全因是“乘车实际受益人”,承 担5万元赔偿。作为车辆的法定所有者,辛利军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随后,董福上诉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直到今日,该案相关赔偿无一落实...
    2016.07.22 0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