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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2013.11.14 11:12:00
  2. 利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并请求中止处理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中止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被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发明专利权的,或者是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2020.06.10 15:59:00
  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
    2024.01.05 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