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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处被告人徐美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5月15日到2017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徐美富利用担任东至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昭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陈海兵、段又训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
    2019.11.01 1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