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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原债务仍然存在,又有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承担债务,使原债务的履行进一步得到保障,有增强责任财产的功能。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而加入合同关系,因此,两者易生混淆。就本案而言,笔者试分析如下:   1.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
    2016.04.22 16:27:00
  2. 的交付的合同当中,人们经常会使用押金作为接收原物一方返还原物或清偿与原物有关的债务的担保。因此押金属于一种债的担保的方式。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虽然普遍存在,但在我国《担保法》当中并未对此种债的担保方式进行规定,因此,押金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
    2017.12.12 09:42:00
  3. 极行使权利,更快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从权利的分类角度看,依据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本案中,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同时并存,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在主权利债权丧失强制力保护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才能更好的发挥物...
    2018.04.12 14:58:00
  4. 的属性。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达成的“以物抵债”情形,因“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等,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等变更登记、转移占有之前,“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
    2019.09.24 0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