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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2019.02.22 14:48:00
  2. 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除了以下六大类,一般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占用:...
    2021.05.18 1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