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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歧,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孙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赵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孙某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要求孙某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出资。之后,孙某未补足出资。   ...
    2017.07.04 08:40:00
  2. 于不能清偿债务的状态,因此在乙公司转让股权前已经触发了其出资义务,而股权受让方丙公司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其前手股东乙公司未出资,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甲公司出资,故丙公司与乙公司应对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确立了公司...
    2019.11.12 09:42:00
  3. 成立之初便参与其中,结合其庭审陈述及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对价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抽逃出资的情况是明知的;现陈某受让股权后又以股东身份要求转让人返还出资,违背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不应予以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方面,受让人在明知注册...
    2020.05.06 14: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