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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2月12日,矣某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行驶至云南省安宁市太平街道时。因饮酒意识不清,将车辆驾驶到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内。经检验,矣某血液酒精含量429.90毫克/100毫升。矣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
    2017.07.31 09: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