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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生效期为2013年3月23日,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可当家人拿着投保书前往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猝死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王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常州...
    2017.05.27 09:06:00
  2. 围和内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一,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庭认可其在李某签署健康告知时未就健康告知内容进行询问,仅在制作电子投保书时笼统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好不好、有没有疾病、有没有住院,未依据合同逐一、专业地询问,未尽合理询问义务。李某虽在全部勾选否的健康告知...
    2020.12.08 10: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