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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系的有关规定”,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析产、继承等纠纷当中,如何认定两者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对案件的处理起着决定性...
    2013.07.22 11:42:00
  2. 活,陈某同意抚养继女。王某某书面向法庭表示愿随陈某生活。   [评析]   是否应支持年满10周岁继女随继父生活。笔者认为继女与继父系拟制血亲,应以保护未成年幼女权益为优先以生母抚养为宜。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2016.04.27 14:25:00
  3. 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   一审判决后,李琳不...
    2016.06.20 09:17:00
  4. 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的理由是,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代孕的卵子并非李某的,这意味着李娟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祖父母监护;而17日的审判则驳回了祖父母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宣判也揭开了一个惊人...
    2016.06.21 11:29:00
  5. 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自年幼时起就与丁某共同生活,接受丁某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已形成抚养事实。因抚养事实产生法律的拟制血亲关系,应比照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一旦形成不能解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成因上看,黄某...
    2016.07.13 10:38:00
  6. 陈亲生,但老陈一直对孩子疼爱有加,把小陈当作亲生儿子抚养。   法院调查审理认为,虽然小陈不是老陈的亲生儿子,但符合婚姻法有关“拟制血亲”的条件,与血亲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官解释说,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
    2016.11.02 13:53:00
  7.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其以代某乙近亲属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假如漆某某能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则他在有血缘关系一方和拟制血亲关系一方皆存在获取继承利益的可能,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与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相符合。故对于漆某某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8.06.15 14:45:00
  8.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其以代某乙近亲属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假如漆某某能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则他在有血缘关系一方和拟制血亲关系一方皆存在获取继承利益的可能,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与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相符合。故对于漆某某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8.06.15 15:10:00
  9. 当事人均为化名)   (陈 程 古 林)   ■连线法官■   法院判决要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官黄晴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该案中,孙莹并非...
    2018.07.09 16:06:00
  10. 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典型意义】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养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养父母同样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还有关爱。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
    2019.08.08 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