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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条罪名应突出体现犯罪行为“利用网络”的特性,同时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手段行为也应予以否定评价,即“非法”。兼顾罪名的准确性和简练性,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较为合适的。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在刑法第291条之一...
    2015.11.23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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