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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院经审查,李某为购买该房,于婚前支付首付款43万余元,向银行贷款3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本息21万余元,尚有18万余元贷款本息。该房经评估价值220万余元。崇川法院按照21万余元占房屋首付及贷款本息总额的比例,计算出对应的房屋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2...
    2014.03.23 15: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