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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2015.04.09 10:22:00
  2. 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
    2019.02.21 16:32:00
  3. 人张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昊泽、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徐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分别以《试述海事强制令所提供担保对船舶留置权效力的影响——兼议海商法、海诉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民法典>实施后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的影响》、《海商法下重复保险构成要件...
    2023.09.19 13: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