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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
    2013.11.18 16:44:00
  2. 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2013.11.19 15:18:00
  3. 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实行双层(多层)股权机构的特殊管理股制度,那么30%的比例究竟应以股权计算,还是以投票权计算,...
    2014.08.25 08:59:00
  4. 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2014.12.22 17:06:00
  5. 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
    2014.12.23 13:54:00
  6.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
    2016.03.14 14:45:00
  7.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
    2019.02.22 15:02:00